买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买方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二是买方不收取货物或延迟收取货物。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选择两类救济方法:一类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另一类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行使留置权、停运权等等。前者是针对当事人行使的,而后者是卖方直接针对货物行使的。咱们现在简要介绍一下公约规定的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①要求实际履行。公约62条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将货物转卖。卖方可以规定一个宽限期,让买方履行其义务。在要求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如果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则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卖货物。卖方因保全货物而发生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②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额包括卖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③宣告解除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⑴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⑵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⑶买方声明将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