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最大的风险就是钱货两空,想要减少风险就要事先防范,而防范重点在提单的控制上,如何控制好提单,专业律师给您以下建议:
提单控制,是过程性的控制,包括提单签发人的选择、提单形式及内容的确定、提单放出(含电放)时机的把握等一系列问题,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提单在手。
1、出口时,如可能,尽量少做FOB;无单放货绝大部分出现在FOB贸易方式中。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
如可能,出口业务尽可能做CIF或C&F,这样是卖方联系货代、安排运输;毕竟货代通常要听命于货主的,因为其货源来自于货主。而FOB条件下的货主是买家。
当然,基于同样的担心,买方可能不同意FOB,但卖方又确实想促成交易,那就要在贸易合同中尽可能做好防范:比如双方商定货代及船公司、改变付款安排等。
2、提单上,shipper要尽量显示自己。
现实中,有不少提单上的shipper显示的是他人。
自有房产办他人的产权证,通常是让自己不踏实的;同理,自己的提单上显示他人为shipper往往也让自己不放心。
发货人享有法定的权利,但是首先要证明自是发货人;因此,shipper要尽可能显示自己,否则,在出现纠纷时(一旦证明不了自己是真正享有货权的人)可能会面临大麻烦。
3、如可能,尽量要船东单不要货代单。绝大部分无单放货案件都是在货代单(FOB通常要产生货代单)上发生的。
在行业内部,按照提单签发者的不同,提单分为货代单和船东单。货代单往往是套用船东单,将船东单的收货人、发货人改动一下,比如货代以自己为发货人、以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为收货人向船公司订舱并取得船东提单,然后再自己照着船东单的内容做一份自己的提单,通常只是将收货人、发货人改成实际发货人及实际买家或代理人。
订舱时让货代以实际发货人为shipper找船公司订舱并取得船东提单,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无单放货的发生。而且,船东的实力通常要高于货代,即使将来承担责任,其责任财产也相对较多。
4、如果必须要有货代参与,选择实力雄厚的货代。
如果要货代承担赔偿责任,小货代赔得起吗?市场上不乏实力雄厚的大货代,像中货、中外运等,他们的价格也未必高,即使价格稍高,也值得付出。
同样,大的船公司如马士基、中远、中海等,其实力雄厚、操作规范,更值得信赖。
5、不是什么提单都可以要的!要尽可能选择交通部备案的的提单。
理论上提单代表货权,但是不同的提单签发人的实力和信誉是有差别的,这导致了提单的含金量也大不相同。在存在货代单的情况下,接受货代提单的一方更是要高度小心(当然,甚至有的船东单也得小心)。
假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欲追究提单签发者的责任,试问能找得到签发者吗?即使找到,它能赔得起吗?这都是要考虑的。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经营国际货运业务要到交通部备案并交纳保证金。这些企业会相对规范和可靠一些。建议在订舱时要核实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的登记备案情况。
6、提单要控制在自己手上,不要过早的把提单放出(含电放)。
提单有三大功能:货权凭证、货物收据、货物运输合同证明。
通常,控制了提单也就控制了货权。在没有收到(大部分)货款的情况下过早的交出了提单,发货人跟收货人主张货款还有什么主动权?(当然,这要在贸易合同中配合好相关约定。)
7、与货代签订代理协议,表明自己是委托人(尤其在FOB贸易方式中),约定提单要交付发货人;避免货代称是收货人的代理人。
在相关诉讼及仲裁中,针对发货人向货代公司主张权利时,经常有货代公司抗辩:自己仅是收货人的代理人,自己和发货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以此为由不向发货人交付提单或履行其他义务。有时,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个货代公司果真就逃脱了责任。
基于此,在与货代公司进行业务之初,要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双方存在委托关系、提单交付发货人、货代不得扣押单据等。
8、避免货代订舱层层转委托,减少提单等单据被货代扣留的风险。
货代订舱环节,经常出现层层委托的情况,发货人-货代A-货代B-货代C-船公司D。也经常发生因为ABCD之间的纠纷,导致提单等单据在其中一个环节被扣押,倒霉的肯定是无辜的发货人。
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禁止货代订舱转委托、明确责任承担,或许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提单被中间环节扣押的问题。
类似的问题,还容易发生在拖车环节,由于车队之间的层层转委托,也容易因为车队与车队、车队与货代之间的纠纷而扣押无辜货主的货物的问题。
9、目的港无人提货,不得已的情况下,尽早退运或转售。
目的港无人提货,意味着高额的箱使费、堆存费等费用;意味着货款可能难以收回;货物可能被海关处理,等等。
如果提单还在自己手上、货物价值也不是太低,可能的话,那就尽早联系退运或转售他人吧,否则损失可能更大!
10、如果正本提单在手,货物却被提走,那就试着提起无单放货索赔的诉讼吧。
货物被提走,救济途径有二:或者向买家追偿,或者向承运人追偿。因向国外买家索赔货款周期长、费用高、风险大,通常向有责任的承运人(或货代)索赔。
11、为避免传真、电邮、聊天记录被对方否认,请书面签订一份协议,确认邮箱、传真、联系人、msn或qq号码为对方使用。
国际贸易及货代业务中普遍使用电邮、传真、即时聊天软件等联系工具。在提高了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风险:证据难以保存、容易被对方否认。
笔者在法庭上经常遇到一方否认以往的联系方式是自已所用的情况,有时候另一方确实也难以证明。
解决此种问题,可以考虑在业务之初,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确认双方的邮箱、传真、MSN号码、联系人等事项。这样可以在安全和效率问题上做到兼顾。
12、信用证收款不意味着必然安全,相当多的无单放货案件利用的就是信用证形式。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通常是可靠的。但也不乏用信用证的“马夹”诈骗货物的。
国外无良的买家,往往利用信用证软条款、FOB贸易条件下指定货代单、开证行资信过低等手段诈骗国内卖家。
国内出口商,尤其要小心FOB贸易条件下的指定货代单问题,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货代单还在自己手上但货物却已经被人提走(通过船东单向船公司提货)的情况。
13、以产品质量为由,拒付或少付货款的应对。
贸易合同中,往往缺少对货物品质标准的约定或约定过粗。买家基于多种原因,经常会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问题,以此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国内企业往往被迫让步。
贸易合同中详细约定交货标准,或封存样品,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类似的扯皮。
另外,在装货时让买方在国内的代理人进行监装并签字确认质量和数量等状况,也是减少类似纠纷的手段之一。
14、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推荐CIETAC仲裁。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果不愿放弃权利,通常就得诉讼(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裁决)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作为仲裁机构(退而求其次,约定香港的仲裁机构也可)。
在贸易合同中尽可能加上仲裁条款。
15、投保出口信用险,收汇风险有条件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出口信用险,花钱不多,但在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下(须符合理赔条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从而降低企业收汇风险。
16、了解国外买家资信状况。
通过金融机构、国外其他客户或其他途径了解一下买方资信,有助于卖方作出风险判断。
对于韩国及其他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商家,尤其要高度重视资信调查。
以上建议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