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卖方已经交货,买方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49条第二款)、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这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价格波动进行投机。因为如果卖方交货时买方所在的市场发生价格下降,买方就可能利用任何货物与合同的不符点要求解除合同,这样可能使卖方遭受重大损失。但也并不是说只要卖方交付了货物,买方就绝对不能解除合同,公约起码规定即使卖方已经交付了货物,买方也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宣告解除合同:
(1)卖方延迟交付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这时即使卖方交货,买方也可以在其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延迟交货,买方也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在买方已经寻找到替代交易的情况下即使卖方交货,买方也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2)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在知道交货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3)买方给予卖方的宽限期届满后,卖方仍不履行义务或声明将不履行义务,买方在该宽限期过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其实49条第2款主要是规定如果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就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