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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14 15:59:5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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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到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件,程序方面,首先是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其次是法律的适用。这也是律师在代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首先要考虑的两项重要内容。法律适用,实践中,出现争议比较大的是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具体适用哪一个,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一、除了三种情形必须使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都符合国际公约适用条件的,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在成员国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截至2005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共有65个国家,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在我国和其它缔约国成员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

 

  截至2010年8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6个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黑山,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罗马尼亚,韩国,俄罗斯联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马其顿(前南斯拉夫共和国),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赞比亚等。

 

  2、国际公约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有保留条款,即某些条款可以选择,参加国可以在送交批准书时声明某些条款对该国不适用,参加国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中明文予以排除而不适用于该合同。中国在提交《公约》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一是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二是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符合中国对于《公约》的保留条款情形的,则不受公约约束。

 

  3、《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即,在可以适用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三、前两种情形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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