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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留置权案例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20 15:46:2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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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东方海外公司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大连天宝公司的损失”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实现费用包括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内容。留置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时,留置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补足,超过应当受偿的范围的,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在本案中,大连天宝公司以其最终已经支付运费为由,请求东方海外公司返还留置物拍卖所得价款。由于行使留置权后拍卖所得价款所担保的范围不仅仅在于主债权,还包括保管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而在扣除该部分后如有剩余,则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予以返还。本案中法院已确认涉案货物被司法扣押滞留目的港时产生的码头手续费等费用已经超出拍卖所得的价款,因而在扣除该笔合理费用后,拍卖价款已无剩余,大连天宝公司无权请求返还。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的一方不及时履行债务时,另一方有权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并优先受偿。对于水果、海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以及其他扣押留置可能花费大量保管费用的货物来说,托运人更应当注意及时履行自己支付运费的义务,否则不仅可能延误其与货物买方合同的正常实现,而且还需承担因为长期滞留目的港产生的巨额保管费用以及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所发生的拍卖及估价费用,实属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45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53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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