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下称东方海外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天宝公司)。
2002年9月10日,大连天宝公司与荷兰勒曼和特卢斯特公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大连天宝公司向勒曼和特卢斯特公司分五批销售鸭梨,价格条款为CNF,付款方式为分批付款。11月,大连天宝公司将最后一批鸭梨委托东方海外公司为其从天津新港承运到荷兰鹿特丹。东方海外公司签发OOLU56041490号记名提单。后勒曼和特卢斯特公司支付涉案货物货款的75%即15,750美元。12月 14日,涉案货物鸭梨到达目的港后,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依买方荷兰公司的申请扣押该笔货物。由于大连天宝公司一直未向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东方海外公司遂于2003年1月申请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拍卖了涉案提单项下的货物,对所得价款为4200欧元主张抵偿港口费用。2003年1月24日,装运涉案提单项下货物的集装箱回空。
2003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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