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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6 9:28:1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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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商标注册保护具有地域范围限制,即在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获得商标权,只在该国受法律保护,不延伸至其他国家。

  中国国内商标使用人要使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进行:一是逐一国家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并向需要获得保护的相应国家申请领土延伸。此外还有欧共体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下面详细介绍四种途径。

  1、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即申请人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的相应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由于各国商标法规定不尽相同,商标申请、审查、注册程序有异,时间长短不一,代理办法及费用差别很大。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商标使用人想要在某外国国家或者地区(包括所有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都可以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办理商标注册。

  2、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概念。

  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或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中国于198910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12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办理逐一国际商标注册手续较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商标注册之后,当注册人需要办理续展、转让、许可、名称地址变更等有关事宜,还需要再次委托代理人逐一各项办理。由于以上的不便之处,以及出于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应运而生,为商标在成员国内部获得一致保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就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截止到200511日,协定成员国共有56个成员国,其中欧洲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赛浦路斯;亚洲为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不丹,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伊朗;非洲为阿尔及利亚,埃及,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纳米比亚;北美洲为古巴。

  截止到200511日,议定书缔约方共有60个成员国,其中欧洲为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英国,南斯拉夫,赛浦路斯;亚洲为亚美尼亚,不丹,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格鲁吉亚,日本,蒙古,韩国,新加坡,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伊朗;非洲为肯尼亚,莱索托,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斯威士兰,赞比亚;北美洲为古巴,安提瓜和巴布达,美利坚合众国;大洋洲为澳大利亚。

  纯议定书缔约方(成员国)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韩国,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欧盟。

  (2协定议定书的不同。

  a、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或是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如果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可以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被原属国商标局受理但未经初步审定的注册申请。

  b、工作语言不同。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c、缴费不同。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需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d、审查期限。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e、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注销,商标所有人可以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

  (3)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a、省钱: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需缴纳统一规费;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除统一规费外,再缴纳一项各国的单独规费。所以无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b、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quot;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规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c、省事:申请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4)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要求。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5)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6)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或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7)关于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就是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领土延伸是相对于原属国而言的。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一种是在进行了国际注册以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8)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9)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10)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1份,并加盖章戳;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商标图样2份,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其尺寸不大于80

 x80mm,不小于20x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组合。商标或其某一部份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  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若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补正在15日内完成的,商标局继续进行上述程序。

  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如数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的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注: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由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注册该商标,并将此注册刊登在《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于34个月的时间内给商标国际注册人发注册证,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的通知。

  被申请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将在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中,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11)商标国际注册后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如下有关事项:

  就所有或部份商标/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上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撤销国际注册;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删减商品/服务以及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3、共同体商标注册(以下简称共同体注册)。

1)共同体注册的双重保护原则。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共同体成员共有十五个: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

  (2)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3)注册的程序:a、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b、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c、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三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d、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e、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4、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

  (1)非知注册的概括介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16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系原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2)注册的程序:a、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居民代理。b、申请受理后,注册官根据

  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c、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补救措施: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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