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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6 11:03:4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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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罪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及上述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罪名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犯以上罪行,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 

(二)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构成注册假冒商标罪的要件有四个方面:一是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活动;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假冒注册商标及相关行为情节严重;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故意者不构成本罪;四是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上述第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因而区分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对于准确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同一商品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途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同一商品。因此,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相同商品。我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直使用自己制订的《商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所有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但是从198811月开始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分为8类, 共计42类,这不能作为判断同一种商品的标准,而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从消费的角度出发,同一类别中有非常明显的不相类似的商品,如第一类中的摄影用化学品和肥料。 

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式等角度进行具体认定。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来讲,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应理解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装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商品,也包括为销售而储存、运输、展览的商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3)情节严重。根据20014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三)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应划清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区别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那些一经发现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则必须是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20014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之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的刑事处罚

1、对四种罪的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对于企事业单位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行为实行两罚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关于情节严重。

根据20014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四种罪之情节严重是指: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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