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注册有关的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于1970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成立。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专门机构之一。 WIPO的前身是1893年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其宗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有关国际条约同盟的行政合作。WIPO的具体活动有:鼓励各国签订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收集和传播情报;进行有关研究并发表研究成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办理国际注册或从事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我国是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WIPO成员国的。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9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主要包括三大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目已本国相等同的工业产权保护。(2)优先权原则。 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后,又在6-12个月内向另一成员国申请保护,将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日期视为向第二国提出的申请日期。(3)共同规则原则。即包括制定个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规则来立法。《巴黎公约》对所有的国家开放,是一种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198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同年12月19日我国要求加入《巴黎公约》的申请书获得批准,从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订于马德里。1900年在布鲁塞尔、1911年在华盛顿、1925年在海牙、1934年在伦敦、1957年在尼斯、1967年和1979年在斯德哥尔摩七次修订和修改。中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中国生效。
《协定》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而缔结的一项专门协定。其目的是为消除巴黎公约对商标国际注册所规定的繁琐程序。《协定》规定,缔约国国民(包括在缔约国设有住处或营业所者),在其所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后,可通过其所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以取得在《协定》缔约国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国际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立即注册、公布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缔约国。有关缔约国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一年内向国际局提出不同意接受并说明理由,否则,该商标即被视为在该国生效。如果某一商标在原始注册国废除,则在其他缔约国也同时失效。
《协定》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利于简化商标注册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申请人不必向每个选定的缔约国申请注册和交纳申请费,而只需通过一次国际申请便可在被选定的缔约国同时获准注册。但是,按照《协定》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必须先在本国注册。但长济律师要提请您注意的是:因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果等到本国批准注册后再申请国际注册,则该商标可能在其他缔约国被别人抢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