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1、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
2、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
3、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4、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侵权责任法立法原则:
1、以人为本,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专家责任、证券期货侵权、商事侵权等。人大一审时没有医疗侵权内容,是二审时加上的。
2、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处理好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权益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像经营者的安全保卫义务、学校教育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的义务等,均需要寻找最好的平衡点,不能因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阻碍人们的行为自由。
4、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好的留下,不好的摒弃),合理借鉴他国有益规则,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法。(德国法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坚持抚养费丧失说,因而不另外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此处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未予借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救济法,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并保护芸芸众生的行为自由,为核心内容。
此条为比较虚的条文,没机会直接援引。此条是明确立法目的的条文。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中称,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民事权益的法律,目的在于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况,而不在于制裁加害方。张新宝教授认为这一点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其他法律比如社会保障性法律也有救济性功能,侵权责任法只是以特有的方式来发挥救济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价值核心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恢复,首先是体现在价值上的恢复,即既不少赔也不多赔。发展中加入人格、感情上的因素,对身体、健康、其他人格权利的保护比重比对财产的保护更重。(体现在第16条、17条)。
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30年前死亡赔偿金为赔偿抚养费,如今老人多有保障,子女也不多,赔偿的目的不再是满足家庭社会再生产之需。社会经济结构、家庭结构、投资模式(归还房屋按揭贷款对普通群众而言是一大经济压力)的变迁,意味着法律需要发生变化。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死亡赔偿金制度,系物质(经济)性质的,以年龄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本法第16条的目的是不致使因一人死亡而使家庭生活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并未解决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本法第17条明确同一侵权行为,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这主要存在恶性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中。交通事故方面一般有强制保险,交强险是一视同仁的,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数额适宜于一致;矿山事故方面,矿工在年龄、收入水平上一般相差不大,也适宜于数额一致的死亡赔偿。
第一条的“明确侵权责任”需要深入理解。这是“应负责任”和“应不负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各种构成要素、具体范围等都能体现,是“装进去”和“排除在外”相结合。
南京彭宇案。法官不应这么推理:不是你撞的,为何要把老太太送到医院去。再怎么也要证明被告撞了原告。是否撞了,是需要原告举证证明的,也就是说加害行为应该由原告证明。
总之,侵权责任法具有既要保护受害人,也要保护芸芸众生行为自由的双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