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特大自然灾害中,百余辆途经京港澳高速南岗洼路段的车辆被淹。事发已过二十多天,受损车辆如何赔付?昨天,首发集团给出具体赔偿方案,部分车主已经签署协议并拿到赔偿金,但高档新车车主因对赔付金额不满意,未能签署。
赔偿方案
每位车主获2000元出行补偿
据了解,经首发集团、北京保监局以及交通部门等多方共同协商,最终制订出一份首发集团和受损车主签署的协议。
协议中提到,在“7·21”特大自然灾害中,暴雨引发的洪水导致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岗洼路段两侧护堤决口,洪水在短时间内涌入高速公路造成乙方车辆被淹受损。鉴于乙方车辆进入甲方管理的高速公路,甲、乙双方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甲方作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按照公平原则,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灾害造成的损失。
赔偿方案对“有商业车险”与“无商业车险”的车辆采取不同的赔付方式。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车主,由保险公司在车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在此基础上,首发集团支付给车主全年的商业车险保费,以及2000元的出行补偿。对于未给车辆投商业车险的车主,除补偿全年的商业保险费和2000元外,首发会委托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定损,之后再承担赔偿金额。
协议中还提出,首发集团愿意分担乙方车辆自身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比如说,车内的财产损失。
有商业车险
由保险公司在车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此外,首发集团支付给车主全年的商业车险保费,以及2000元的出行补偿。 无商业车险
首发公司将补偿车主全年商业保险费和2000元的出行补偿。首发还会委托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定损,之后再承担赔偿金额。
车主反应
>>普通车辆
四次协商“差不多就算了”
昨天,吉利车主史先生第五次来到首发公司,签署协议后,首发集团给予他4000多元的赔偿费,包括2000多元的全年商业车险和2000元的出行补偿。史先生介绍,他的吉利车购买不到两个月,购车时他为爱车上了商业车险,保险公司定损后,为其赔付7万多元。“所有赔偿拿到手后,我还亏几千块钱。”史先生说,由于车辆是按照裸车定损,车辆购置税、车饰等部分不在赔偿范围内,所以这部分是亏的。
据史先生讲述,车辆被淹后,他在京港澳高速待了3天,之后四次到首发集团协商。“这件事情上已经花了太多时间,差不多就算了。”
>>高档新车
赔偿离实际损失仍有差距
据了解,受损的百余辆车中包括奥迪、路虎等高档车,且使用年限均在两年内。不少车主表示,对于使用年限长,且价格不高的车辆来说,赔偿方案基本能接受。但使用年限短的高档车主却表示,车辆购置税、车饰以及其他额外花费很高,但得不到赔偿。
宝马车主尹女士不愿接受赔偿方案。她介绍,她的爱车刚买一个半月,购车花费102万元,车辆购置税10万元,由于车型紧俏,她还多给4S店五六万,加上车内装修4万多元,她实际损失达120万之多。扣除折旧费,保险公司定损只有90万元,首发集团补给商业车险接近3万元。
按照现有方案,尹女士只能获得93万左右的赔偿,离实际损失仍有差距。“再购新车时我还要支出车辆购置税,上一趟高速,里外我要多花三四十万元。”
尹女士说,她只希望对方把车价补齐,但目前双方还未协商一致。
律师说法
运营方存过错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据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茂林介绍,车辆进入高速后,双方建立合同关系。高速运营方除允许车辆行驶之外,还应该保障行车安全。车辆在行驶中受损,运营方属于侵权方,理应给予赔偿。在高速运营方无过错的情况下,采用车险定损的方式赔偿是合理的,如果高速运营方在其中存在明显过错,则应该按照车主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按照车险定损,车辆购置税以及车饰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车主提供发票,侵权方应该赔偿。但是,购买车辆时花的“紧俏费”,则都不在赔偿范围内。
朱律师表示,运营方应对高速路运营制订应急预案,并且及时执行。如果存在应急预案不到位,比如说在发现前方积水后,收费站工作人员依旧放行,导致车辆拥堵被淹。或者车辆遇险后,迟迟未得到救援。这都属于侵权方的明显过错,如果车主不满意协议内容,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