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一)国际范围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承担情况
目前,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大不相同。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2)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1)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失承担责任,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过程中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
6、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
7、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如果国际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作到了合理的谨慎(即如果货代能够证明其在第三人选择上不存在过失),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
3)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由该国际货运代理和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和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故意互相勾结,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和与之串通的第三人共同对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可以向其任何一方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代理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知道委托人委托办理的事项违法,但为了自身利益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承担连带责任。
5)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不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其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他人办理,这种法定的事由限于国际货运代理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办理,就会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紧急情况。
6)从事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委托人不予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货代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称为无权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的行为,只有经过委托人的事后追认,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如果未经委托人事后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国际货运代理自己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国际货运代理无权代理,仍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还要与国际货运代理承担连带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货代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他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还应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无疑要大的多。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系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其除外责任,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
一般情况下,货代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不可抗力所致。
此外,国际货运代理征询有关业务或处理意见时,委托人必须予以答复,并且对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做的工作及时给予各种明确的指示,如因指示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