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业务纠纷——代而不理
现在的代理业务中,不少代理业务属“结汇”性质,外贸公司基本上是“代而不理”,其任务仅是提供单证、收汇结汇,所收取的费用较微薄。严格地讲,这不是一种代理而是出借经营资格。这种做法原外经贸部曾严令制止,但由于存在市场需求,这种做法在外贸行业依然普遍存在。下面的案例说明了代而不理的后果。
A工厂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与A工厂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并按A工厂的指令与外商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代理协议中约定所有与交货有关的责任都由A工厂自行负责,B公司仅需提供办理出口所须单证、收取外汇货款并按结汇比例向A工厂支付人民币。该单业务属于典型的“结汇”业务。在A工厂生产货物过程中,由于外商不断变更要求并对质量多番挑剔,致使货物没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而外商也以此为理由取消了合同。鉴于委托事项已无法履行,B公司要求A工厂退回B公司预付的资金,但A公司却指责B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令其遭受损失,比如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交外商签发的验货合格证作为议付的单据)令其货物出运受外商的牵制,没有告知和提醒A工厂信用证规定的出运时间,致使A工厂同意外商变更货品规格等要求而延误了出运时间等等。为此,出现了B公司起诉A工厂返还预付款,而A工厂则反诉B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应赔偿其损失的局面。上述案件最终以B公司的胜诉而告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公司没有违反代理协议约定的行为。
既然是代理,就存在代理的职责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外贸公司有可能会因其“代而不理”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因此在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应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顺利地履行合同。如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应谨慎审查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合理,应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应将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虽然这样做增加了外贸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约可行性,反过来也保障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可使委托人认识到外贸公司的作用决不仅仅是结汇的工具,有助于外贸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