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外贸公司受委托向B外商出口货物,但收取的是C外商的外汇。一年多以后,C外商以与A公司没有买卖关系,A公司收取其汇款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因A公司无法证明C外商的汇款系受B外商委托,故法院判C外商胜诉。而当A公司回过头来向B外商追讨货款时,B外商已不知所踪。
在代理业务特别是所谓的“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通常与外商没有直接接触,也不关心外商究竟是何方神圣,只要有外汇进入自己帐户,就认为交易成功,万事大吉。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在某代理业务中,外贸公司按委托人的指令收取外汇,但没有与外商签订合同。结果一年后,外商突然以外贸公司收取的款项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外贸公司为此不得不聘请律师应诉,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外贸公司与该外商存在事实买卖关系的证据。外贸公司虽最终获得了胜诉,但毕竟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等。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收取汇款应有合法的依据。收取货款,付款人与收款人应有买卖关系,而买卖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当付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付款人声明其所付款项的性质和事由,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