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于对海上货运代理行业进行保护、扶持,同时对其实践操作进行规范、指引的司法政策导向。
司法解释对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所涉若干突出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相应权利义务的规制也有较大调整。新司法解释第八条对货运代理企业交单业务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卖方利益、保障对外出口的司法政策导向,即在FOB出口贸易中,国内货方作为实际托运人,具有优先获得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货运代理企业如违反该项法定义务,则可能面临向国内货方赔偿无法收取货款损失的重大法律风险。自新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上海海事法院已受理多起针对货运代理企业的相关诉讼,涉案标的额已达人民币数百万元。
律师建议:货运代理企业在FOB贸易相关业务中,当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等运输单证时,应及时向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国内货方报告,询问实际托运人如何处理单证,取得实际托运人的书面授权,并注意采用适当方式保存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证据,从而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介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