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于对海上货运代理行业进行保护、扶持,同时对其实践操作进行规范、指引的司法政策导向。
司法解释对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所涉若干突出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相应权利义务的规制也有较大调整。其中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转委托认定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把握转委托成立的认定原则,即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很难认定受托方具有转委托权限。当转委托不成立时,即使受托的货运代理企业本身在履行货代事务中并无过错,其仍需承担所有下家受托方过错造成的赔偿责任。近期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就出现了因货运代理企业下家受托方倒闭,致使该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风险的案例。
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货运代理企业在接受委托并签署协议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具有转委托权利,并订明权限范围——当货运代理企业具有转委托权利时,其仅需对所选任的下家受托方资质负责,而无需对下家受托方的过错负责——以此更好地回避相应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