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1.基本险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A 或 WPA)和一切险(all risk)三种。
(1)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①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 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 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 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平安险”还是“单独海损不赔”都不能准确反映出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偿,而对上述第②项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第③项中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单独海损负赔偿责任。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①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也是我国的惯称,字面意义为“负单独海损责任”,容易被误解为仅对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或仅对单独海损负责。事实上,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相比,水渍险的承包责任范围略有扩大,区别在于水渍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故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线材等。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一般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的内容,故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可见,一切险并非包含了 海运 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对于由运输延迟、战争和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即使投保“一切险”,保险人也不予负责。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相比,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广,应用于价值较高、致损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4)除外责任
为了分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各关系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等对损失的责任,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①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④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⑤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保险的责任起讫
出于运输险的特点,保险业务中对责任起讫不规定具体的日期,而是采用“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原则,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倒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简称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锈损险(risk of rust)、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进口 关税 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3)特殊附加险包括 海运 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海运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
3.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针对海运货物的某些特性,保险业务中还有承保其特性的专门险别,这些专门险也属于基本险的性质,可以单独投保。我国的两种海运货物专门险是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ducts)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 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保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它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按 CFR 或 FOB 价格条件,或在无证 托收 的支付方式下出口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险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