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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和原则例外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 9:38:5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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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和原则例外


     总协定第十九条是关于保障措施的主要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方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因为承担了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时,该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销或修改其承诺的关税减让。但是,这些措施应只限于受损害的产品,并且必须严格控制使用这种措施的范围、程度和时间。根据第十九条采取紧急限制措施时必须是非歧视的,并有透明度,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缔约方通报所采取的措施。

    世贸组织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和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等。

    例外的条件、商品和国家如下:

    .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及必需品的严重匮乏;

    .多种纤维协议已有的数量限制:

    .缓解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急剧增长的贸易逆差;
 
    .维护一国的公共道德,如限制烈性酒;

    .维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

    .黄金白银进出口;

    .保护知识产权;

    .监狱劳动产品;

    .涉及保持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

    .维护国家安全;
 
    .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因承担义务而出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为保证经济发展或经济过渡计划的完成;

    .区域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等。

    实施保障措施的约束条件如下:

    ①无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②实施保障措施以前的调查要公开化;

    ③在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不许超过200天,且须提供明确证据;

    ④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者,也不能超过8年;

    ⑤任何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

    ⑥建立对所有成员方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以监督实施保障措施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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