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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原则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16:42:2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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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则


    总协定要求缔约方的贸易制度有透明度,凡应公布的贸易条例,应予公布。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方海关对产品的分类、税费、进出口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一般引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但本款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律的实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世贸组织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透明度原则得到继承和加强。

    首先,透明度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

    ①海关的有关规定:诸如产品分类、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的法令、条例。

    ②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

    第二,保持透明度的措施得到进一步规范:

    ①不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

    ②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或程序。

    ③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尽资料。

    第三,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①审议内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的背景。

    ②审议对象与期限:所有成员方均要接受政策定期审议;依据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期,世界上最大的4个贸易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5至第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成员每6年或8年接受一次审议。

    ③在审议期间,受审议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提出简要报告。

    ④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起草政策审议结果报告,公布并提交给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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