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 |
首先,透明度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 ①海关的有关规定:诸如产品分类、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的法令、条例。 ②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 第二,保持透明度的措施得到进一步规范: ①不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 ②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或程序。 ③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尽资料。 第三,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①审议内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的背景。 ②审议对象与期限:所有成员方均要接受政策定期审议;依据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期,世界上最大的4个贸易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5至第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成员每6年或8年接受一次审议。 ③在审议期间,受审议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提出简要报告。 ④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起草政策审议结果报告,公布并提交给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