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 |
1967年肯尼迪回合达成的、又经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谈判制定的《国际反倾销法》,是对总协定第六条的解释、补充和发展。 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厂实行补贴和反补贴的一般义务。该条第一节规定,如果任何缔约方通过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其产品的出口或减少外国产品的进口,它应将这种补贴的性质、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通知全体缔约方。第二节规定各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补贴,则不应使这种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禁止对工业制成品实行出口补贴;总协定第六条对反补贴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抵销一缔约方的出口补贴对于一个进口缔约方某一工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允许这一进口缔约方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先得到全体缔约方的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进口缔约方也可以先采取措施,后通知全体缔约方,若未获批准,则应立即撤销这种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WTO还采取了其他一些重要措施以扩大公平竞争的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有三: (1)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的“回归” 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一直游离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之外,进行着不公平的竞争。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努力,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和农产品协议,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按照“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议”分四阶段“回归”: 到1995年1月1日,各方至少将协议内清单中的相当于1990年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量16%的产品实施回归; 到1998年1月1日,至少再将1990年进口量17%的产品实行回归; 到2002年1月1日,至少再将1990年进口量18%的产品实行回归; 到2005年1月1日,再将其余所有产品实行回归。 按照“农产品协议”,各成员方要在6年的时间内(基于1986年一1990年的水平)把直接出口补贴的金额平均分期降低36%,实施补贴的出口数量在同期内降低21%,发展中成员方在10年内承担相当于发达成员方2/3的削减义务。 (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和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动态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条件下,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愿通过商业途径购买它们,而是以假冒、仿制、剽窃、盗用的不正当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对科学技术发展构成了严重危害。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的努力,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了排除措施,以保护正当竞争。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各国政府优先和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本国的产品,对别国构成不公平贸易。乌拉圭回合使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协议”进一步自由化,而且把范围扩展到服务。新协议还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条件的规则。例如,该协议要求参加方政府把国内政府和采购程序置于监督之下。据此,受害的私人投标商能够对政府采购决定提出质疑,并能在这些决定和协议不符时取得赔偿。但是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仍为诸边协议,只对签字方有效。在不久的将来,把政府采购协议变为世贸组织多边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