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当事方对裁决的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是考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否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避免关贸总协定时期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而使许多裁决得不到执行的弊端,《争端解决谅解》规定了较为严密的各种执行措施。 一、争端当事方对裁决的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就当事方提交的贸易争端依照《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裁决,对争端当事方立即产生效力,各争端当事方应服从该裁决。《争端解决谅解》第21条具体规定了当事方执行裁决的期限,内容包括: 1.在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裁决所涉及的有关当事方应将其准备如何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2.如果立即履行裁决内容实际上难以做到,则有关当事方应确定一个履行裁决的合理期限。这一“合理期限”也并不是可以随便订立的,而应遵守以下规定:(1)由有关成员方提出履行的期限,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认可;(2)虽未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认可,但在通过裁决之后的45天内,由争端各当事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期限;(3)在争端各方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裁决通过后90天内经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一个履行期限。仲裁所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自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的15个月,但该期限只是个指导性意见,在具体案件中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 3.从专家小组设立之日起,至确定履行裁决的合理期限之日止,这段期间不得超过15个月。 4.成员方对有关当事方提出的为执行裁决将采取的措施有不同意见时,可将此分歧意见提交原来的专家小组加以解决。专家小组应在此事提交给它处理后的90天内公布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