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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程序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10:08:3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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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程序

    《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基本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磋商、斡旋和调解、专家小组、上诉程序。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
    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但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不受此时限约束),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如果接到请求的成员方未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开始进入磋商程序,则提出请求的成员方可直接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便直接进入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阶段。
    2.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方向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对请求事由的鉴定和对起诉的法律依据的提示。
    3.磋商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磋商的内容不妨碍任一成员方在下—步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4.自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60日内,争端各当事方未能达成解决争端的一致意见,则起诉方可在仍日期限届满时要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致认为磋商无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日期限内就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5.紧急情况下的特别时限规定。在涉及易损坏、易腐烂货物等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应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10日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日内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争端各当事方、专家小组及受理上诉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加速完成诉讼程序。
    6.参与磋商的成员方以外的某一成员方如果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所涉及的问题对其有重大贸易利益,可自磋商的请求分发之日起10日内,向参与磋商的各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通告其参加磋商的愿望。若参与磋商的各成员方同意其提出的理由,则可参与磋商。如果要求参与磋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则该成员方可直接向有关成员方提起要求磋商的请求,以开始另一个磋商的程序。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这一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争端各当事方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斡旋、调解和调停,该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如果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日内已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则起诉方应在自磋商提起之日起至要求设立专家小组之前留出60天的时间。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该争端,则斡旋程序终止,起诉方可于仍日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对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的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此期间争端各当事方所持的立场应予以保密,并且各当事方在此期间所持立场在斡旋、调解和调停失效后,对其今后的诉讼并不起作用,不影响其按规定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如果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在专家小组丁作的同时,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三)专家小组程序
    在争端各当事方经磋商达不成一致或一方对磋商的请求未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应起诉当事方的请求,争端解决进入专家小组程序阶段。该程序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专家小组经过对案件的审查所作出的决定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因而《争端解决谅解》对专家小组程序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多边投诉程序及第三方当事人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9条的规定,如果不止一个成员方就同一问题请求设立专家小组时,可设立一个单一的专家小组同时处理各不同当事方的起诉。虽然如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各当事方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损害。如果就同一问题的投诉设立了不止一个专家小组,应尽量考虑由相同的人员充任专家小组成员。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0条的规定,对于在将由专家小组处理的问题上具有重大利益的成员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成为该争端案件的第三方。第三方应有机会向专家小组提出意见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所提交的书面报告也应分发给争端各当事方,并应在专家小组报告中得到体现。
    2.制定专家小组工作进程时间表
    《争端解决谅解》第12条第3款规定,在争端各当事方就专家小组的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达成一致后的I周内,专家小组成员应尽快确定工作进程时间表。根据附录3第12条的规定,专家小组的工作进程一般应以下述时间表为准、但处理具体个案时允许有所变动:
    (1)接受各当事方的第一次书面文件:起诉方为3—6周,被诉方为2—3周;
    (2)与各当事方举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第三当事方会以:1—2周;
    (3)接受各当事方书面反驳:2、3周;
    (4)与各当事方举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1—2周;
    (5)向各当事方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陈述部分:2—4周;
    (6)接受各当事方对报告陈述部分的评论:2周;
    (7)向争端各当事方分发包括调查结果及结论在内的临时报告:2—4周;
    〔8)当事方请求重新审查部分报告的期限:1周;
    (9)专家小组进行审核,包括与各当事方可能举行的附加会议:2周;
    (10)向各当事方分发最终报告:2周;
    (11)在各成员方之间传阅最终报告:3周。
    3.当事方提交书面材料
    在专家小组与争端各当事方举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各当事方应向专家小组提交介绍该案件事实真相及各自论点的书面报告。专家小组应为当事方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准备要提交的材料。专家小组应严格规定当事力提交书面材料的最后期限,各当事方应遵守这些截止期限。每个当事方应将书面材料送达秘书处。除非各当事方同意同时提交第一份书面材料,投诉方应先于受诉方提交其第一份书面材料。在此之后的任何书面材料,投诉方与受诉方应同时提交。
   4、收集资料和专家评审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3条的规定,专家小组有权从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找资料和征求技术性意见,但专家小组在从某个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找资料或征求意见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方的主管当局。专家小组对有关个人或机构提供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3条第2款及附录4的规定,就争端一方提出的涉及科学或其他技术性问题的论点,专家小组可以请求专家评审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关于设立专家评审小组的程序与规则包括:(1)专家评审小组受专家小组领导,其参加者应限于在正在讨论的领域中享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人士;(2)如果未得到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争端当事方的公民不能在专家评审小组中任职,除非专家小组认为没有这些公民的参加,对专门科学知识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3)争端番当事方的政府官员不能成为专家评审小组成员;(4)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均以个人身份仟职,不代表任何政府和组织;(5)专家评审小组可向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收集资料或技术性意见,具体程序与专家小组收集资料的规定基本相同;(6)专家评审小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提交一份报告草案,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7)专家评审小组的最终报告应呈报给专家小组,同时也应分发给争端各当事方;(8)专家评审小组的最终报告只是咨询性质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5.专家小组工作的保密性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4条及附录3的规定,专家小组对案件的审议情况应予以保密,专家小组召开的会议一为秘密会议,除非专家小组邀请,争端各当事方不得参加。专家小组的各种报告应在争端各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起草。专家小组报告中由各位专家成员所表述的意见应是匿名的。
    6.举行实质性工作会议
    根据附录3第5条的规定,专家小组在与各当事方举行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应要求提出投诉的当事方介绍案情,并要求被诉方陈述自己的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第三当事方,专家小组也应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各当事方应作正式辩驳,被诉方有权首先发言,随后投诉方发言。专家小组在每次会议上可随时向各当事方提出问题,并请求他们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解释。各当事方应向专家小组提供其门头发言的书面文本。上述会议均应在各当事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每个当事方的书面报告均应分发给其他当事方,为其利用。
    7.临时审议阶段
    《争端解谅解》第15条规定,专家小组在考虑了各当事方的反驳与辩解意见之后,应向各当事方提交其报告草案中的说明部分,即事实陈述部分,各当事方对该部分草案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书面意见。在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届满后,专家小组应向各当事方分发一份既包括陈部分又包括调查情况与结论的临时报告。各当事方可在最终报告交全体成员方传阅之前,请求对临时报告中某些细节问题进行复审。专家小组应当事方请求应召开进一步的会议进行复审。如果当事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临时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则临时报告视为最终报告,应立即分发给各成员方。
     8.专家小组报告
     专家小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努力寻求各当事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即在专家小组阶段仍应寻求协商方法解决争议。如果各当事方就争议问题达成解决办法,专家小组应提交简要陈述案件的报告给争端解决机构。如果各方未就争议问题达成各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家小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将调查结果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调查结果及建议;有关该案件各个方面的事实陈述;所引用的有关协议条款;所作调查结果与建议的基本理由。
    9、审案期限
    专家小组审理案件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下不应超过3个月。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专家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延迟的原因及计划提交报告的期限,但自专家小组成立至向各成员方递交报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10.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
    《争端解决谅解》第16条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在将专家小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能考虑通过报告。如果一成员方对报告有异议,应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该报告的会议召开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理由。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的讨论专家小组报告的会议,争端各当事方均有权参加,其所提的各项意见也应全部记录在案。争端解决机构应在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后的60天内通过报告,但下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可阻止报告的通过:(1)某一成员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正式通报其上诉的决定;(2)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予通过该报告。
    (四)上诉程序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并没有上诉程序的规定。《争端解决谅解》第一次将上诉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上诉程序是争端解决程序的终审程序,即经过该程序的审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该决定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当事方应当立即执行c但上诉程序并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一当事方就专家小组决定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这一程序。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的规定,只有争端各当事方才可就专家小组的报告提起上诉,该案的第三当事方无权提起上诉,但第三方可向上诉机构提交其书面意见,并有权在上诉程序中陈述其意见。
    上诉程序的期限一般为60天,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在60天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应将延迟的理由及预计将提交报告的期限以书面形式通报争端解决机构。该程序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上诉程序的审理范围只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而不涉及案件的事实部分。
    上诉机构的活动应保密,其各种报告的起草应在争端各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上诉机构的最终报告中,其成员所表达的意见应是匿名的。
    上诉机构经审查作出的最终报告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调查及结论。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各成员方发布后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报告一经通过即产生约束力,争端各当事方应无条件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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