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在《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将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分为划渡期的规定和过渡期后的规定两个部分。 (一)过渡期原产地规则规定 《原产地规则协议》第2条对过渡期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并开始执行之日起3年内的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时间。 1.根据协议第2条a项规定脏过渡期要求各成员方所遵守的原产地规则为:| (1)关税税目标准。若关税税目标准变动对原产地规则极其例外应在规定中明确地 说明关脱税目表中的税目和子目。 (2)从价比例标准。当采用从1价比例标准时要求对比例的计算方法应在原产地规则中得到说明。 (3)生产或加工程度标准。当制定生产或加工工序标准时要求对取得产品原产地资格的生产或加工程度作出准确的说明。 在过渡期各成员方可以采用以上三种标准中的任何一种作为本国的原产地规则标准但必须将自己所采用的那种标准在其原产地规则(相关的行政决定)中说明。 2.根据协议第2条c项规定,任何成员方采用原产地规则标准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得成为不正当的过严要求J不能用来满足某一与生产或加工无关的条件即不能以任何非正当的理由作为确定原产地的先决条件。 3.根据协议第2条e项规定原产地规则以一致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 4.根据协议第2条f项规定对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必须建立在肯定的标准上也就是说应该表明哪些应该被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被授予原地证明。 5.协议第2条g项要求各缔钓方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布与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J并应当严格遵守。 6.根据协议第2条h项和j项的规定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持有正当理由的人如果提出要求成员方有关部门应尽快公布对有关产品原产地的评定结果迟该评定意见也应在接受有关请求之日150天内作出。关于有关产品原产地的确认申请可以在有关交易之前接受也可以在交易之后的任何时间接受。并且一旦有关方面对交易产剧的原产地作出评定意见只要涉及的事实和条件没有发生根本度化包括据以评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该评定意见在3年内有效。但当作出评定意见的该行政行为受到司法、仲裁及行政程序的审查时原评定意见失效。新的评意见将在审查后重新作出o 7.根据协议第2条K项规定对于有关方面为申请原产地证书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材料有关当局都应严格地按机密材料对待;在未得到提供有关材料叫个人或政府的同意前有关当局不得任意泄露除非司法程序到求提供。 (二)过渡期后原产地规则规定 《原产地规则协议》第3条对过按期后即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3年后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作出了规定。其核心精神是在过渡期后为尽快实现《原产地规则协议》第四部分的协调计划建立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因此要求各成员方在原产地规则标准方面务必将各种产品划分为:(1)完整生产国原产地标准。(2)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规则协议》第3条b项规定根据各成员厉的原产地规则应将完整生产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确定为A项产品的原产国;或者当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主家时则确定产品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该产品的原产国。 此外《原产地规则协议》第3还对过渡期后的原产地规则作出如下规定:(1)对迸出口商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应不严于确定某一商品是否为国内产品、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而且确定原产地规则也不应当造成对他成员方的歧视无论有关产品生产者的国别属性如何。(2)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3)要求各成员方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布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并严格遵守之。(4)过渡期后对接受评定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申请提交有关评定意见对评定意见的适用期、适用条件以及对评定意见的修改、审议;对有关方面为确定或评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而提交的机密性资料的保密的规定均与适用期阶段的规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