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和争端解决
《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三部分第4条至第8条分别对原产地规则的管理机构原产地规则蚓修改实施新原产地规则的通知与程序原产地规则的审议机林、审议程序、磋商和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一)管理机构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第4刻的规定为了审议协议有关部分的执行情况应成立由成员方表组成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应选出主席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以便向各成员方提供协议有关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就实现进一步的目标进行磋商。世界贸局组织秘书处行使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此外还应成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为推功协议目标的实现委员会可要求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从事委睛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工作。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要求技术委员会就《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有关事宜提供情况和意见以及必要的其他帮助。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处行使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原产地规则协议》附件1专门对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代表的产生、会议和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1.职责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应技术委员会任一成员方的要求审议各成员方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日常管理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并以实际为依据就适当解决的方法提出建议。 (2)应委员会任一成员方提出阔要求就确定原产地有关的任何事宜提供信息和建议。 (3)就《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和状况从技术方面编制和发布定期报告。 (4)从技术方面对《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以及对原产地规则的通知、审查、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定的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议。 (5)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赋予技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此外技术委员会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工作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早完成特别是那些由各成方或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2.代表 附件1第4条规定每个成员方都有权向技术委员会派出代表。每个成员方可提名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替换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凡向技术委员会派出代表的成员方可被称作技术委员会成员。在技术委员会会议上技怵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可有顾问协助。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 附件1第5条规定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成员可派一名代表和一缉或一名以上的替换代表出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这些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技术委员会的会议。 附件1第6条规定经技术委员会主席同意海关合作理事会总干事可邀请既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也不是海关合作理事会成员的政府以及国际政府间组织和贸易组织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技术委员会的会议。 附件1第7条规定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的代表、替换代表和顾问的提名应通知总干事。 3.会议 附件1第8条规定技术委员会应适时召开会议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4.程序 附件1第9条规定技术委员会应选出主席并制定工作程序。 (二)通知义务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第5条第1款的规定每个成员方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应在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现行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有关成员方若因漏未提交原产地规则则应在知晓事实后立即提交。秘书处到的和可提供的资料清单将由秘书处散发给各成员方。根据条第2款的规定在过渡期和过渡期后各成员方若对原产地规则作出修改或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应在修改的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发布公告以使有兴趣的其他成员方了解修改原产地规则或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的意图除非该成员方发生意外情况或受到发生意外情况的威胁。如遇此种意外况该成员方应尽早公布其已修改的或新的原产地规则。 (三)审议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第6的规定为了实现过渡期后的原产地规则计划实现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稳定性的目标委员会应每年审议各成员方对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必要时根据协调工作计划的实施结果提出修改建议。委员会应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年审期间工作进展情况。委员会还应在技术委员会的协助下为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计划执行结果进行审议而建立一种机制。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变化对原产地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包括使原产地规则更具操作性或根据技术变化情况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将新出现的生产加工工序考虑进去从而更新原产地规则。 (四)磋商与争端解决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第7条的规定磋商应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的规定。 争端谈判小组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规定所作的修改和解释适用于本协议。为了推动争端双方达成接受的解决结果申诉签约方可要求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先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