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该协议由9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包括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通知、审议、磋商,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四部分内容。
(-)过渡时期的规则
为了协调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了两个阶段的实施方案,即过渡期方案和过渡期后方案。所谓过渡期是从1995年1月1日到“协调工作方案”达成之前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各成员有如下义务:
1.明确原产地标准:各成员在发布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行政决定时,应明确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如果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必须明确规定此规则在税目表中指的各项税目或子税目;如果采用百分比标准,必须明确计算这种百分比的方法;如果采用加工工序标准,应明确规定赋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条件。
2.不得变相追求贸易目标:尽管原产地规则与缔约方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手段有联系,但各缔约方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成为直接或间接谋求各种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坏性的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应规定各种不合理的严格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一定条件作为决定原产地的前提。
3.非歧视: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适用确定是否为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更为苛刻;在其他成员之间,任何一成员不应以歧视的方式确定或实施原产地规则。
4.原产地规则应依连贯、一致、公正、合理的方式来管理。
5.肯定性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即从正面规定哪些可以给予原产地确认;否定标准作为对肯定标准说明的组成部分或在无需肯定性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被采用。
6.透明度:各成员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规章、司法判决和行政的裁定,应当公布。经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有正当理由者的请求。对某一货物的原产地评定应尽早公布,最迟不得超过此请求后150天,此评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应保持3年不变。
7.当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或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时,这些修改后的规则或新规则不应具备溯及力。
8.任何涉及原产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应由独立于作出此决定的机构的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及时审查,以便可以更改或撤销此决定。
9.对于所有秘密性质的或在秘密性质的基础上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提供的信息,有关机构应按严格秘密的方式予以对待,未经提供此信息之人士或政府明确允许不得泄露,除非在司法程序中要求予以泄露。
(二)过渡期后的方案
过渡期后,世界贸易组织在协调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建立了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为确保协调工作的顺利实施,《原产地规则协议》第3条为各成员规定了较具体的义务,其中最为突出的两项是:第一,应平等地适用原产地规则。换言之,凡是关贸总协定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例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数量限制、保障措施、政府采购等,如涉及到原产地规则,都应平等地予以适用。第二,在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下,确定特定货物的原产地既可以是整个货物生产所在的国家,也可以是有关货物的最后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三)通知、审议和争端解决程序
1.机构:本协议规定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各个成员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便向各成员提供机会就本协议的运行情况及其目标的进一步实现进行协商,并完成本协议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2.通知:每一成员应在WTO协议对其生效后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现行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决和行政裁定,秘书处应将收到的和
可提供的资料制成清单分发给其他成员;在过渡期内,各成员欲对其原产地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或欲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修改或新规则生效前的至少60天发布公告,以使有关成员了解修改或实施新规则的意图。
3.审议与争端解决: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应对协议的执行和运作情况进行审议,并将进展情况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委员会还应对协议的有关条文进行审议。在必要时根据协调工作方案的实施结果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协议确立的目标和原则,委员会还应建立一种对协调工作计划的实施结果进行审议的机制,并提出修改建议。争端解决则适用1994年GATT的有关规定。
(四)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为协调原产地规则,特别是为了使世界贸易活动更具有确定性,各成员应与海关合作理事会一起承担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工作计划应在WTO协议生效后尽早开始执行,并在3年内完成。但目前该工作仍未完成,所以现在还处于过渡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