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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规则(二)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9:24:4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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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措施的执行和变更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4条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适用的纺织品、服装限制措施应由各出口成员方执行。各成员方在实施此类限制措施的过程中,对纺织品、服装产品分类方面的变更以及有关做法、规则、程序的变更,不应破坏有关成员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应对其他成员方的现有市场准人机会造成不利影响。如果确有必要进行上述变更,则实施这些变更的成员方应在实施之前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通报,并主动与之磋商,以便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如果经协商无法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则任何受到影响的成员方都可以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局,由纺织品监督局向有关成员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反规避措施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5条是有关反规避的规定。
    所谓规避行为,是指成员方以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和伪造正式文件以及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或商品归类等手段,阻挠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有关反规避的规定包括:
    (一)磋商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正在实施规避行为.并月.还没有任何措施被用来制止这一规避行为,或者已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制止规避行为,则该成员方可提出与有关成员方进行磋商,以找出一项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这一磋商应尽可能在30天内进行。如果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有关的成员方可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局,请其提出建议。
    (二)对规避行为的调查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5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方承诺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规避行为予以调查,以便在规避行为发生在其境内的进口地、出口地或转运地时协助有关成员方澄清事实c上述调查行动具体包括:尽可能地交换有关单证、电函、报告及其他资料;应其他成员方请求,为其去工厂访问和接触提供方便。
    (三)反规避行动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如果经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规避行为,各成员方承诺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恰当的反规避行动。这类行动包括:(1)不准货物进入;(2)如果货物已经进入,则在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地或原产国卷入情况后,将费用调整到限制水平,以反映真正的原产国;(3)如果某一成员方领土被作为货物过境地使用,则可采取对转运地成员方实行限制的措施。
    成员方在采取上述行动之前,应与各有关成员方进行磋商,以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各成员方就其采取的上述行动应向纺织品监督局通报。

过度期保障机制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是关于在过渡期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所谓过渡期保障措施是指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10年过渡期中,如果某一成员方有证据证明某一产品进人其境内的数量剧增,以致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实际威胁时,可以对该产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等保护性措施。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的规定,成员方实施过渡期保障措施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对象是《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附件中所列的产品,但其中根据一体化进程已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产品除外。此外,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附件第2条的规定,保障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纺织品、服装产品,而不是以协调制度税目本身的产品为基础采取行动。
    2.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是指那些在过渡期内没有继续保持对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种限制措施的成员方。这些成员方如果希望获得实施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权利,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60天内向纺织品监督局通报。
    3.在对某一产品的进口激增是否造成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产生实际威胁作出判断时,应考虑该产品以下因素的变化:该产品的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国内价格、利润、投资等。但这些因素的某一项或某几项都不一定必然导致肯定的结论。
    4.过渡期保障措施应对单个成员方分别地实施,在作出进口产品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实际威胁的判断时,也应对每一成员方的进口情况分别予以考察。
    5.在决定是否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时,应特别考虑下述成员方的利益,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待遇:(1)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2)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量小于其他成员方出口总量,或其出口仅占进口成员方该产品进口总量很小比例的成员方;(3)其经济以及其纺织品、服装贸易主要依靠毛纺部门,并且其纺织品、服装贸易的总量在进口成员方市场上仅占较小比例的主要生产羊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4)加工贸易占其纺织品、服装贸易
重要比例的成员方。
    6 .准备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首先与将要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提出的磋商请求应包括以下资料:(1)认定存在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的证据;(2)认定从某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造成对本国产业严重损害或产生实际威胁的证据;(3)准备实施的限制的确切水平。磋商应立即举行,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的60天内完成。磋商请求以及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均应提交纺织品监督局。
    7,经60天磋商未达成协议时,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可在60天协商期过后的30天内施行限制措施,同时应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局。纺织品监督局有权对此限制措施进行审查。
    8.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即如果拖延将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但必须在采取措施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发出磋商请求和通报纺织品监督局。
    9.过渡期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有两种计算方法,以其中先到期的时间为准:(1)最长3年;(2)该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时间。
    10.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附件第3条的规定,过渡期保障机制对下列情况不适用:(1)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乡村工业手工梭子织物、或以此类手工梭子织物件制成的乡村手工业产品,或传统的民间手工业服装产品;(2)在1982年以前国际贸易中具有历史意义的纺织产品,如黄麻、椰子壳纤维、剑麻、蕉麻、绳索等;(3)纯丝产品。

遵守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与纪律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7条的规定,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中,各成员方应采取以下措施遵守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与纪律,以期最终将纺织品、服装贸易完全纳入关贸总协定之中:
    1.各成员方应在改善纺织品、服装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以下措施:减让关税或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在海关、许可证手续等方面予以简化等。
    2.各成员方应实施保证纺织品、服装贸易公平合理地进行的各项政策,包括:反倾销规则与程序;反补贴的规则与程序;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等等。
    3.各成员方在制定其总的贸易政策时,应避免歧视纺织品、服装部门的进口。
    各成员方应将所采取的上述措施通报纺织品监督局。如果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没有采取上述措施,致使成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可将此事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机构,并通报纺织品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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