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措施的执行和变更 | ||||||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4条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适用的纺织品、服装限制措施应由各出口成员方执行。各成员方在实施此类限制措施的过程中,对纺织品、服装产品分类方面的变更以及有关做法、规则、程序的变更,不应破坏有关成员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应对其他成员方的现有市场准人机会造成不利影响。如果确有必要进行上述变更,则实施这些变更的成员方应在实施之前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通报,并主动与之磋商,以便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如果经协商无法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则任何受到影响的成员方都可以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局,由纺织品监督局向有关成员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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