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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七)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9:04:2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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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原产地规则协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提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协调各国的原产地规则的原则和目标。这一原则和目标既是协调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也是过渡期后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的具体任务。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被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第四部分划以着重强调。协议第9条是集中阐述原产地规则协调原则和标以及明确规定实施计划的重要条款。
    (一)目标与原则
    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了协、原产地规则的目标与原则。协调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世界贸易环境更加稳定。协调原产地规则的任务应由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和海关合作理事会共同承担执行过渡期后工作计划的任务。
    协议强调了原产地规则的定、和适用范围强调确立原产地规则标准的使用原则即确定为果一特定产品原产国的应是完整生产该产品的国家或者当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则对产品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o
    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无论采用何种措施与手段原产地规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用以实现贸易目标。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扰乱性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得成为不正当过严要求或要求满足某一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条件并以此作为确定原产地规则的先决条件。
    协议规定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应使原产地规则以一致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原产地规则应具有连续性。
    协议规定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基础否定标准仅仅用于澄清肯定标准。
    (二)工作计划
    协议规定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尽早开始执行并在开始执行3年内完成。协议还规定了有关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是执行该项工作计划的执行机构。
    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需要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介入和具体帮助协议要求技术委员会根据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要求按照协议第1条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定义和适用范围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解释和意见以便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共同努力完成协调工作。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应当以商品类别为基础即按协调编码制度税则目录中的类、章所代表的类别进行。这些具体问题包括:
    1.完全制造或细小程度的制作或加工
    协议规定就这一定义和适用范围的确立技术委员会应分别就下列两项定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并应将确定的意见在收到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提出要求后3个月内提交给委员会:
    (1)对完全制造的产品应当是被认为在某一国家内完整制造的产品对这项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提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
    (2)对不能给予原产地规则资格的细小程度的制作和加工也应作出具体的规定。
    2.实质性改变——税目分类的改变
    协议规定按实质性改变标准确定某些特定商品或某类商品的原产地规则时技术委员会应以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为基础仔细考虑和阐明如何使用税则目原子目和品目编号改变规则。必要时应对符合此项标准的税目最低改变予以阐明。技术委员会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按协调编码制度税则目录中的章节逐个商品地进行以便至少每个季度可向委员会提交其工作结果的报告。技术委员会在收到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后应在1年零3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3.实质性改变——补充标准
    协议规定在完成按照实质性改变标准调整税目分类后对于仅采用协调制度税目分类编号i不能描述实质性改变的商品大类或特定种类的商品技术委员会应按照实质性改变标准仔细考虑和阐明如何以一种补充到专用的形式采用其他规定包括从价百分比要求和制作或加工|工序要求以确定某些特定商品或某类特定商品的原产地。如果采用从价标准计算该百份比的方法也必须在原产地规则中注明;如果采用制作或加工工序标准必须将给予有关产品原俨地资格的原由加以明确。技术委员会还应对提出的各项建议作出必要的说明。在按照实质性改变进行补充标准的统一和制定工作过程中技术委员会应当按协调编码制度税则目录中的撑节逐个商品地进行并且每个季度向委员会提交一次工作结果的报告。技术委员会在收到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后应在2年零3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三)委员会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责任是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议原则和目标审查和批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框架提交的执行协调和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工作结果即技术委员会就修改和确定原产地规则标准提交的解释和意见。委员会还可要求技术委员会进一步细致地阐明其工作结果或提出新的工作方式。为帮助技术委员会做好工作委员会应说明其要求进一步开展工作的理由如有必要应提出可供选择的建议。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还应对完成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的最后结果进行统筹考虑并就后续工作进行协调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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