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对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在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确定的死亡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例如有的地方,对药物损害事故中的多个死者统一赔偿每人20万元,这样的做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应当吸收实践中的这些有益做法,增加相关规定。据此,本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境外,也有的国家采用了类似做法,例如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环境污染、药物损害、交通事故等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中,常常采用“概括的一揽子赔偿方式”解决死亡赔偿问题。“概括的一揽子赔偿”将受害人受到的所有社会、经济、精神损害作为一个损害,不区分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也不将财产损害细化为若干项目,而赋予受害人统一的赔偿请求权。
从国外经验以及我国实践情况看,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主要有以下好处:一是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引发的众多诉讼中,对众多的损害项目和考虑因素逐一举证比较繁琐,而且有时证明较为困难。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避免原告的举证困难,并防止因此而导致的诉讼迟延,让其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二是考虑每个死者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但未必能计算到损害的全部内容,而且让法院面临较为沉重的负担,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三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维护众多原告之间的团结。在处理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时,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既迅速救济了原告,也防止了原告之间相互攀比,避免同一事故中的众多原告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引发社会争论。实际上,从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在一些因同一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中,由于法院最终判决的死亡赔偿金在众多原告之间差异较大,引起了当事人不满,社会效果也不是很好。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三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
这里还需强调一点,本条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