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买卖双方一般要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为条件。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在这些装运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提单。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提单纠纷也常常发生,概括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买卖双方因倒签提单引起的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时,卖方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运货物。如果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请求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使提单符合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这种行为就是倒签提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可见,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卖方违反了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货的合同义务。既然卖方未能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船,买方就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因提单迟到引发纠纷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到目的港而买方尚未收到提单,买方就会通过出具保函或担保的方式预提货物;等提单到了付款银行以后,买方往往又会以单证不符或卖方违约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引起纠纷。
3、因提单日期不适当引起的纠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卖方提交的提单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一是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买方同意接受这样的单据;二是保险单规定保险责任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起生效。除此之外,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卖方提交的提单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必须适当,否则,就有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纠纷。
从上述几种类型的提单纠纷中可以发现,卖方对提单纠纷往往负有较大的责任。因为在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中,一般都是由卖方负责货物的发运,再由承运人开具相应提单作为卖方议付的条件。如果卖方因为履行合同不适当,在装船、开单、交单等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提单纠纷。所以,要有效防止提单纠纷,首先要注意选择好交易对象,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其次,卖方需要正确地履行合同,按照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开具提单并及时向银行交付全套的装运单据。意选择好交易对象,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