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国际贸易实务买卖合同履行交货时,买卖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条款不一致引起纠纷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的情形经常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2.包装与合同要求不一致引起纠纷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最常见的情况是:
(1)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包装不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安全,造成货物损坏,引起买方索赔而发生纠纷。
(2)包装不符合同的规定,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者包装含有贬损进口国某些民族风俗习惯的图案或文字,引起当事人的争议。
(3)包装标志不符合同的规定,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影响买方销售货物,买方索赔引起纠纷。
3.货物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引起的纠纷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规格不符合同,一般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种情况是,卖方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有可能要多交关税;此外,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往往还会给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带来麻烦,并且货物通关时会造成“货证不符”,受到海关处罚;而且,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时需要对货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销售,增加的费用买方就会向卖方索赔;最后,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还会成为买方解约的借口,这对卖方是非常不利的。
4.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引起纠纷
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过分迎合或者迁就买方的过高要求,货物的品质指标订得太高,交货时达不到合同指标,引起合同纠纷;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了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买方的质量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