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驻印度代表处,与印度买家下签了一笔外贸合同。印度买家为了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要求签定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由于用于报关的合同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引起了印度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开展调查,印度公司与我中国企业均涉案。
启示:驻印代表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印度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的。印度政府明确规定,外资驻印度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客户联系等非盈利性活动。该代表处违反此规定擅自做贸易,已违背了有关规定。另外,我中国公司同意签定双重合同,而所签定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出口商往往很被动,如果一旦印度买家恶意欠款,中方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