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承诺期限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承诺何时到达有效
案件详情
某年年9月12日,中国河北石家庄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吨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B公司销售某产品300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天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即
法理评论
这个案件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过程中承诺的生效问题。
承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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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便开始享有合同规定权利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受要约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承诺并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而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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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第2款及我国《合同法》第23. 26条的规定,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诸,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据此,一项承诺若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到达,承诺则为无效。那么如何计算承诺期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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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和我国《合同法》第24条均规定,要约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第2款同时规定,在计算承诺期间时,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意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承诺通知在承诺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到达要约人营业地,而那一天正是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本案中,A公司于
逾期承诺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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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及《合同法》第28、29条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则此承诺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而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合同法》均认定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