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信用证与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独立存在。当事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应当认真审查信用证条款。如果信用证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条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反之,如果卖方未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则可能被解释为其已经接受了对合同的修改。
2.应该警惕合同对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许多不良商人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比较常见的就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方式。所谓“软条款”就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了受益人不可能取得或难以取得的单据,如买方授权代表出具的对出口商品的检验证书等,使得出口方在履行合同或支付保证金后却往往因单证不符遭到拒付。对此,建议当事人除在事前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外,在遇到这种“软条款”信用证时,及时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