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免征税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免征税申请的负责办事机构有:海关关税处 ;
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
二、申请前准备
1、企业应具备的资格: 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三、 办事机构的责任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 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其中:
1)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发放蓝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2)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发放咖啡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3)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发放墨绿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其中:
(1)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具体操作流程
第1步: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2步: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第3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4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征免税证明》。
五、 办事时限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