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中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可以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但是在实践中会产生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的情况。例如,外资并购内资企业也属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种类型。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某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如该有限公司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情况,那么原有限公司中的未出售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有可能继续成为收购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中国的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认购增资等方式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根据中国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与外资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也是由中国自然人单独持股,中国自然人可以以设立独资企业的方式,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
中国的自然人还可以通过成立一人公司的方式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方面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优势。
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逐渐放宽了对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的限制。许多经济合作开发区为了吸引外资也逐渐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例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江苏省,上海浦东新区等地区)。
法律法规:
根据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外资收购境内股权中国自然人股东作为中方投资者的条件做了规定。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另外,暂时还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009年修订的,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此问题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宽松规定: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综上所述,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限制。暂时法律不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但是可以通过外资并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的股权转让、认购增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达到中国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目的。
同时也要注意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对于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的放宽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