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代付(Reimbursement Refinance)是指进口商申请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的融资业务。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付款时由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支机构代为付款,融资到期进口商再偿还本息;
二是进口商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如有融资需求,在开证行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支机构代为付款,进口商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本息。
信用证代付业务在UCP600及以前版本中均未有规定,也没有专门规范此业务的法律或惯例。
由于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企业普遍减少外汇资产存量,银行外汇存量也较以前减少。与此同时,在海外金融市场上,融资成本较低,筹资渠道较多,海外银行资金相对充足。因此,国内银行利用海外银行的资金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金钥匙,信用证代付业务便应运而生。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信用证代付业务,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融资。
代付业务可以在进口商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融资,同时又不占用开证行资金,因而近几年发展迅速。
代付与偿付二者最大不同在于银行地位不同。偿付行是代开证行向付款银行付款,而代付行是为受益人提供融资的银行。从代付业务的偿付环节看,代付行扮演了类似信用证下偿付行的角色,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的不同在于,开证行在开立偿付信用证时就能确定偿付行,并在信用证中注明,以使受益人知晓;而在代付业务中,开证行可能在付款之前才确定代付行,受益人一般不知晓代付行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