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信用证条款 自身相互矛盾,如运输方式要求与使用贸易术语不符。
(2)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法律和相关规定上仍有缺失,虽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鼓励此类信用证的开立,但是,一旦开立,当事人双方仍要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卖方事先发现并取消此类条款变得极其重要。针对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措施。
(1)针对 国际贸易 术语选择中的软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 船公司 、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针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的软条款。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针对“客检条款”。如果对方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坚决拒绝受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