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风险:由中介银行提示给开证银行的单据必须是开证行所要求的单据,否则原始信用证就不能兑付,而开出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会失去原始信用证的担保。
因此,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修改或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由于受原证的约束,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要征得开证银行同意后方能同意修改或接受不符。在实践中,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了减少自身风险或避免麻烦,在其不能确保原证开证行兑付之前,对该证受益人(实际供货商)提示的单据总是竭尽其能,挑出不符点以首先拒付,所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实务处理中要格外谨慎,不能有任何疏忽。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中各方所遵循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按照上述惯例的规定,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责任在于开证行而不在于进口商或中间商,而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提示的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大的风险.
背对背信用证的功能系适用的贸易方式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适用于如下贸易方式:
进口商为其市场的需要,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贸易方式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称主信用证(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契约,称第二份契约,依第二份契约开具的信用证,称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称附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证的受益人系为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原信用证的出口方变成背靠背信用证的进口方。
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方式,在支付结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为后盾(Backed)而开发的。
原信用证与背靠背信用证所列条款的不同点是在价格上有差额,原信用证价格高,背靠背信用证价格低,高低之差系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关于交货日期,背靠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期交货。
开立背靠背信用证的银行为了减少风险,保护其权益,故在信用证列有如下条款: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 dated.
上述条款称限制性条款,凡不能满足此条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货款。
背靠背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不论进口商因故倒闭或死亡,或对契约货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制造商)因故不能交货,或货物的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其中间商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