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的罪种,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侵犯的对象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
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与贪污罪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认定起来难度不大。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诈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行为的认定。
下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了诈骗罪与贪污罪的认定:
【案例36】
案情:李某、丁某系某国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分别担任该公司业务科长、副科长。二人为骗取本单位公款,合谋伪造了该公司欠个体户白某煤球款2.2万余元的欠条一张,并加盖了业务科的公章。二人找到白某,许以利益,白某同意后遂起诉索要欠款。法院受理此案后,李某、丁某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院判令该公司限期归还该笔欠款本息。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案发,三人未能得到这笔款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李某和丁某还构成妨害作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构成诈骗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三人构成贪污罪(未遂)。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构成贪污罪。我们认为,此案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应该按照贪污罪论处。理由是:首先,此案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妨害作证罪,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是不正确的。伪造公司印章和妨害作证的行为,只是实施诉讼诈骗的牵连行为,应该按诈骗罪论处。其次,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欠条的方式,利用诉讼诈骗达到骗取财物的非法目的,此案是典型的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再次,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真正目的,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这笔通过诉讼诈骗得到的钱款。他们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贪污罪。最后,李某、丁某属于特殊主体,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其在诉讼诈骗中,伪造欠条以及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行为利用了二人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是国有财产,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此案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属于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贪污罪的法定刑比诈骗罪的法定刑重。因此,此案应认定为贪污罪,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