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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九)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8:55:4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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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商品的原产地因此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原产地具有重要地位。原产地实际指的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而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制和配额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凭以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由于原产地规则涉及到关贸总协定成员方之间最惠国待遇、关税待遇、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与贸易数量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选择性保障措施、发展中成员方享受普惠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引起各缔约方的密切注意。
    由于世界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对外贸易需要和经济利益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相互差异很大加重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补充和修正的任务。为使原产地规则便利国际贸易的发展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的、世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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