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执临时性措施
为彻底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协议》第50条制定了临时性措施规定。临时措施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由成员方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 (一)司法部门应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情况 1.司法机关应有权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的情况; (1)防止发生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防止侵权商品进人它们管辖之下的商业渠道,包括刚刚获得海关批准的进口商品; (2)保存有关被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 2.在适当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有权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采取临时性措施。特别是在任何迟延有可能对权利所有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者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明显危险性时,司法部门更应当依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性措施。 (二)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程序 1.请求人提交证据和保证或担保 司法部门应有权要求请求人提交现存的并以合理方式获得的证据,以便使司法部门能够确认该请求人是权利所有者,以及其权利受到了侵犯或者这样的侵权行为将马上发生。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请求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请求人滥用其权利的保证或相当的担保。 2。通知被告并进行复核 当临时性措施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而采取时,应及时地通知受到影响的当事人,最迟也应在执行上述措施后予以通知。如果被告在发出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请求裁央改变、取消或确认这样的措施的,司法机关应该进行复核,包括给予被告听证的权利。 3.验明商品 可以要求请求人提供其他必要信息。以便让将要执行临时措施的司法部门验明有关的商品。 4.临时措施的撤消 在不违反通知被告并给予被告复核机会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应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机关取消其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或者停止其效力。申请人起诉的合理期限在国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采取;临时性措施的司法部门确定;不由司法机关确定的情况下,上述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或组个日历日(以两者中的较长者为准)。 5.对被告的赔偿 如果临时性措施已被取消,或者由于请求人的任何行为或懈怠而失效,或者随后发现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或侵权威胁,司法部门应有权根据被告的请求,对因采取这些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令请求人向被告进行适当赔偿。 (三)行政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 临时性措施主要由司法机关采取,但《知识产权协议》不排除行政机关也可采取临时性措施。据第50条第8款规定.在进行行政程序之后就能够责令采取某种临时性措施的情况下,这样的行政程序应遵循本节所规定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