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执行削减承诺的评审
《农产品协议》不仅规定了各成员方应当承诺履行减让义务,而且对各成员方承诺的履行建立了监督机制。根据《农产品协议》第17条的规定,建立农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负责对该协议达成的减让义务的实施情况予以评审。有关评审的规定: 1.评审的进程以成员方就有关尚待决定的事项、时间等提供的通知为基础,以及秘书处为便于评审根据要求准备的文件为基础。 2.评审过程中,各成员方应对严重的通货膨胀对任一成员方坚持国内支持削减义务的影响予以充分考虑。 3.评审应根据有关成员方提交的通报进行。 4.成员方采取任何新的国内支持措施,或对现行措施的修改,凡属于要求免于减让的,均应立即通报农业委员会。 5.评审过程中应为成员方提供机会,以便于提出与执行本协议改革计划规定的义务有关的问题。 6.任一成员方可就其认为另一成员方本应通报而未通报的措施提请农业委员会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