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背景
日本于1951年开始正式采用融资融券制度(即信用交易),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实现。二战后,日本处于战后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了迅速复兴经济,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主要投向实业,导致证券公司资金短缺,无力承担融资融券交易。为此,日本设立了专业的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券源,以解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时自有资券不足的问题。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活跃了当时的股票交易,推动了证券市场发展,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重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日本证券金融公司有着特殊的地位,配合融资融券交易对转融通业务进行管理和运营。在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异常状况时,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追加担保物、限制或停止贷放、请求偿还已贷放的资金或股票的方式对证券公司或股票进行管制。
金融厅为日本的证券主管机关,是一个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日本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厅内设机构,获日本金融厅授权,主要负责对金融公司进行审查、对行政罚款进行调查等。交易所是金融厅监管职责的具体执行机构,金融厅在证券市场上的监管职能基本上都要通过与证券交易所协调进行,包括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管理和运营。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性文件,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两个层次。
由于银行不具备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定资格,客户只能通过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当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后,如果融资融券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担保物申请转融通,而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获得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证券或资金。证券金融公司处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是被分隔开的,可以说,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了中介的角色,形成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座桥梁。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证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这种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集中授信模式,便于政府对融资融券交易总体规模和风险进行控制。
制度方面,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融资融券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主体、期限及初始保证金要求。大藏省依照《证券交易法》对初始保证金比例进行规定,东京证券交易所可在大藏省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依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需要报经大藏省核准。1998年日本金融行政革新后,证券金融监管由金融厅执行。金融厅负责监管融资融券交易,在市场风险较大时,金融厅拥有采用各种信用交易监管工具实施管制的权利。
资料显示,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占证券交易金额的比重却达到了16%-20%左右。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具有相当规模,起到扩大市场规模,活跃市场交易量和增强市场流动性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特点
1、受政府监管较深
日本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有较深的政府监管气氛。金融厅负责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管制,必要时可采用各种信用交易监管工具对其进行监管。而证券交易所则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制定相关具体交易规则来规范融资融券活动。
2、专业化集中授信
日本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进行集中授信。日本成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专门负责融资融券的转融通业务,不仅有效解决了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政府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融券交易总体规模进行监控,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