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让、倒卖域名的行为,故法院未认定本案被告转让所注册的域名牟利,但,不能因为没有转让、倒卖域名的行为,就不能判断被告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域名的主观动机,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国网公司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先占”、“抢占”域名,利用所注册的大量域名,抬高其公司的身价,牟取经济利益,其行为的主观恶意是十分明显的。
本案因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其为本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为进行诉讼而花费的证据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本案原告未提出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请求,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对原告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