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一、案情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一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 “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我公司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一百七十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
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又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使用 “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whisper.com.cn”域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而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女卫生巾是世界最大的妇女卫生巾品牌之一,“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大量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行保护。
“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成为驰名商标。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音、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whisper.com.cn”域名;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二万元人民币。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本公司申请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管理域名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本公司不同意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本案不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本案所涉及的“whisper.com.cn”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属于域名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
2、域名不是商标,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内。本公司是在网络上注册“whisper.com.cn”域名,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宝洁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3、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没有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上述公约和法律中,关于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并未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原告宝洁公司指责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不能成立的;
4、本公司注册 “whisper.com.cn”域名不构成恶意抢注。原告宝洁公司的“WHISPER”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来认定,且本公司从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有偿或无偿转让,域名未开通使用与恶意抢注并没有必然联系,既然本公司注册的域名没有开通使用,也谈不到“搭便车”或者导致消费者混淆,原告宝洁公司可以在与本公司不同的二级域名上以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是可以在中国网络媒体上实现自己商品的广告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宝洁公司为“WHISPER”及中文对应商标“护舒宝”的商标注册权人。一九九二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准宝洁公司在国际分类五类注册了“WHISPER”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58463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用品,即:卫生棉、止血塞、三角裤和衬垫及紧身内裤衬里商品,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同年,宝洁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准注册中英对应商标 “护舒宝/WHISPER”,商标注册证号为580646号,核定使用商品与“WHISPER”注册商标的相同,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此外,宝洁公司还分别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及图形商标”和“WHISPER”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等商标。在国际上,宝洁公司在许多国家分别注册了“WHIS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