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目前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活动中,往往台商在设立一“空壳公司”,则需从台湾开给公司,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公司,货物从大陆→→台湾,货物从大陆出发,几天仙到达台湾,而开 &127;则需在方配合下尽快输转口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径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