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规定。
一、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
但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民法典,大多都对教唆和帮助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2款规定:“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2款规定:“教唆行为人者及帮助行为人者看作共同行为人,适用前款规定。”《瑞士债务法》第50条规定:“如果数人共同造成损害,则不管是教唆者、主要侵权行为人或者辅助侵权行为人,均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法院有权自由裁决责任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分担责任。教唆者的责任限于其获得的利益和由于其帮助造成的损失的范围。”《韩国民法典》第760条第3款规定:“教唆人或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弥补了这一空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二、教唆、帮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
关于教唆、帮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共同加害人,共同加害人按其行为的特点,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因而,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实行的行为,都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某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侵权行为,由于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其行为已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都是共同侵权行为人。
有的学者认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未直接从事加害行为,原则上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不令这些教唆人或者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将大大违背社会正义观念,而且也不利于遏制此等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之发生。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将这两类人与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人同样对待,视其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也有的学者认为,在数人侵权的情况下,有时法律因特别目的特别规定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法定的共同侵权。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只要符合该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不论其是否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均当然按照共同侵权责任处理。教唆和帮助行为即属于法定的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
三、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本条第一款中的“他人”指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本款规定,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只能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作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加以表达,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可以当面教唆也可以通过别人传信的方式间接教唆。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该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作出,但具有作为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时也可能构成帮助行为。帮助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可以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一般认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在于:教唆行为的特点是教唆人本人不亲自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唆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或危险行为;而帮助行为可能并不对加害行为起决定性作用,只是对加害行为起促进作用。
二是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一般来说,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是教唆人、帮助人故意作出的,教唆人、帮助人能够意识到其作出的教唆、帮助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帮助侵权中,如果被帮助人不知道存在帮助行为,也并不影响帮助行为的成立。
三是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这一要件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如果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没有任何联系,而是行为人另外实施的,那么,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与刑法中的教唆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在刑法中,即便被教唆人没有按照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行为,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仍然可能构成教唆未遂的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教唆人、帮助人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人、帮助人或者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赔偿全部损失。
四、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被教唆、被帮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特别规定。相比第一款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一是,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教唆人、帮助人主观上不知道被教唆人、被帮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了体现法律对教唆、帮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应当适用本款规定,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如果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疏于履行监护责任,应当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起草过程中,有的人提出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都应当由监护人与教唆人或者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存在教唆人、帮助人的情形下,监护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过于严厉。本法没有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