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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仲裁条款漏洞的弥补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1 15:50:3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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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由北英保赔协会内部处理的一个仲裁案件在伦敦高等法院审理,弥补了不履约租船人可利用的漏洞。

   法院面临的问题是仲裁员对租船人已经承认但未支付的索赔是否有管辖权。仲裁员由船东按照租约条款指定,条款规定“租约下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员作出了有管辖权的决定并作出了有利于船东的裁决。

   租船人于是起诉到高等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它认为,船东的索赔得到了承认,只是没有获得实际支付,因此没有“争议”不能提交仲裁。

   法官驳回了租船人的主张,说“这完全是不值得赞扬的申请。”他支持简单的结论,当一个索赔得到承认但没有支付,显然是存在一个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是在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内。

   在最近一期《信息》通讯中,保赔协会说:“许多仲裁条款,包款那些标准租约格式中的仲裁条款,都提到‘争议’。如果法官作出相反的判决,债务人就能通过承认债务的方法很容易地避免仲裁,使申请人处于不利的境地。索赔应提交到哪个法院将会产生不确定性,而不像仲裁情况下非常明确。然而幸运的是,对不履约租船人来说,这个潜在的漏洞已经被牢牢地弥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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