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异议期间,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时间是过长时间?
答: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话期间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