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质量纠纷?
——远期结汇的外贸合同的质量检验条款怎么订立?
某年年初,河北省石家庄某外贸公司采用D/A 120天出口五金工具到美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河北省石家庄某外贸公司未能收到货款。之后美方突然发来一份质检证明,据称由美国一家著名金属研究所出具。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折价50%,否则全部退货。由于合同未约定商检时间和检验机构,河北省石家庄某外贸公司处于很被动的地位,最后只能以原价的60%收回货款。
评析
问题出在哪?合同没有订好。很多外贸合同中的质量争议条款内容很少,表述简单,不能很好的保证出口方的利益。甚至有些外贸合同根本没有质量争议条款。一旦外商提出质量争议,由于没有合同文字约束,对中方很不利。
笔者提醒从事外贸的朋友,签订外贸合同时一定要有完善的质量检验条款,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结汇风险,尤其是远期结汇的风险。
外贸合同的质量检验条款怎么签订呢?详述如下:
1、 在外贸合同中把商品的质量要求描述清楚,越清楚越好,不要怕麻烦,也不要不好意思。
2、 可以和外商协商,要求以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证明,以买方所在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书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可以要求买方派员验收货物,并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买方签收认可的货物买方无权再提质量异议。
3、 货到商检的合同要明确约定商检时间。商检时间越短越好。最晚不能迟于付款日。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商检日期,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交易发生后的两年内提出品质异议,这对卖家很不利。
4、 在外贸合同中要把商检机构约定明确。否则外商可能在“商检机构”上玩花活。